根据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 16297-1996)及相关行业规范,催化燃烧RCO排气筒的高度设计需遵循以下要求:
一、基础高度规范
最低高度
新污染源排气筒高度一般不应低于 15米。若因工艺限制必须低于15米,其排放速率需按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%执行。
与建筑物的相对高度
若排气筒周围 200米半径范围内存在建筑物,排气筒高度需高出 最高建筑物5米以上。若无法满足此要求,排放速率需按标准值的50%执行。
二、特殊场景要求
排放有毒气体
若排放含氯气、氰化氢、光气等有毒气体,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 25米。
多排气筒合并
若同一生产设施有多个排放同类污染物的排气筒,且距离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,需合并为 等效排气筒,以避免排放浓度超标。
三、安全与监测规范
采样平台设置
需设置采样口、监测平台及安全通道,平台面积不小于 1.5平方米,承重不低于 200kg/m²。
平台应配备 1.2米护栏 和 防雨棚,采样孔距平台面约 1.2-1.3米。
防火间距要求
若催化燃烧设备含明火(如焚烧炉),需遵循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GB 50016-2014):
与甲、乙类厂房的防火间距 ≥30米,与可燃液体储罐 ≥25米,与可燃气体储罐 ≥20米。
四、设计建议
合规性优先:需结合环评文件,确保高度同时满足国家排放标准及地方环保要求。
安全监测:采样平台需便于日常监测,并设置避雷针等安全设施。
行业差异:部分行业(如危险废物焚烧)可能要求更高,需参考具体行业标准。
总结:催化燃烧RCO排气筒的高度通常以 15米 为基准,需结合周围建筑物高度及排放气体性质调整。若排放有毒气体或位于特殊区域,需进一步提高高度或优化排放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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